【考点预学·25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减除 10%~ 30%后的剩余价值。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房产出租的,以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税额。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4)老年服务机构(如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主要指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征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工程结束后,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8)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9)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2)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属转移的。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外国银行分行按照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执行以下政策。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的当日。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3)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4)因改变土地性质完美体育官网、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须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发生上述(2)~(4)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 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
(2)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3)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